2010年9月16日星期四

轉載:法官不宜代訂社會政策

施老闆這篇實在寫得好 〈2010.9.16 am730 C 觀點〉:

高院法官判不斷上訴的一名公屋綜援戶得直,令她可以在本身已不用交租與交差餉的情況下,仍可享受過去幾年政府免收公屋租金與差餉的利益。即是說,判公屋的綜援戶,有權要求把這筆寬免的租金與差餉折現,變成額外的現金收入。

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,原因是法官對社會政策的理解,與社會上很多人的理解出現了差異,即使是平時樂於為民請命的學者與社福界人士,也對高院的判決提出了異議。他們擔心,此舉會造成雙重福利,浪費社會資源,同時還可能造成社會分化,令人覺得綜援家庭「貪得無厭」。

我則覺得法官的判決並非完全沒有道理。綜援家庭,作為社會上最需要受助的一群,沒有理由在政府推行紓解民困措施時,沒有機會獲益。沒有理由只讓「交租戶」的生活因租金被寬免而得到改善,但「免租戶」卻被排除在這項福利政策之外。

再者,「免租戶」之所以變成「免租戶」﹐全因綜援金發放的模式所造成。早前,政府是把綜援金一筆過發給綜援戶,讓他們自行去交租的。後來因為有部分綜援戶把政府撥給他們的交租的錢也花光了,變成了長期不交公屋的租金,政府才先在綜援金中把租金扣下,直接交給房委會。如果在未有這個安排之前,公屋行寬免租金政策,綜援戶是一樣可以有得益的。這種前後的差異,是造成綜援戶覺得社會政策對他們不公平的主要原因。

然而,這些都不是甚麼新意見,在立法會通過涉及公屋免租的財政預算時,早已討論過。之後,當房委會研究這項政策如何落實時,就討論得更加深入。當時,的確有委員提出,應讓公屋綜援戶也成為這項政策的受益者;只是經過正反意見的交鋒,房委會最終決定不用交租的綜援戶,不能享受這項免租的優惠。

房委會是法定的處理公屋租務機構,在房委會作出決定後,法庭就不應為房委會的決定另作解釋。要知道法庭只是司法機構,不是立法機構。法庭只應按立法時的原意去判案,而不是代社會制定社會政策。法官如果覺得某些立法已不符合民情的話,可以提出不同意見,但在法律未修訂之前,他仍有責任按原有法例作判決。今次法官的做法,分明過了火位。

所謂「紓解民困」,其實只是一個概念性的大題目,它要靠很多具體的政策去加以落實。寬免公屋租金只是眾多具體政策之一,不能單獨去完成「紓解民困」的責任。法官不宜在落實個別具體政策時,要求大概念得到百分之一百的體現。

如果法庭可以把這條大概念任意延展的話,那些住在私人樓宇,由業主包差餉的租客,也應得到免差餉的好處;沒有交稅的人也應得到退稅的好處。這樣豈不是天下大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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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則留言:

Armadillo 說...

好明顯呢個法官判嘅時候係滲入咗佢自己嘅「良知」,而唔係完全考慮案件中嘅理據。連高院法官都係咁,唔怪得咁多人鍾意搞乜「公民抗命」啦!

肥貓 說...

這可能就是民主社會的現象, 動不動就去法院上訴, 以為法院是解決一切的地方, 最神奇就是這些上訴人的背後很多時有一班在 "教路", 真是居心叵測.

L L 說...

Armadillo:

上訴婆婆的心理狀態就是我要錢!而第一個考慮點就正如施老闆所講,以前錢是發給綜援户由他自己交租的。既然錢該到了他們的手,政府話免租咯,咪袋袋平安咯。

那法官卻不肯從這邊諗:就算係舊方式,由社署交筆錢俾綜援户,然後由綜援户交租俾房署,這只是一種生活幫助,是幫助綜援户去應付租樓支出,而不是作為綜援户的「收入」為考量。

既然不是「收入」為考量,現在這個月免租了,自然要交還社署,又或者留作下一個月交租,那有道理由綜援户袋袋平安呢?

從這件事,可見很多人思維方式都是有毛病的,法官也是普通人,也逃不開這局限!

L L 說...

貓姐:

這世界,有太多人是惟恐天下不亂。他們會鑽空子,然後以道德良心為幌子,去攪亂檔同彰顯自己的智慧。

像早前有人申請司法覆核,話基本法講明滿 18 歲香港永久居民就可以成為選民,有投票權利。於是就話監獄裏的囚犯都有權投票。

於是修例了,又浪費一大筆公帑。啲囚犯算乜嘢選區呢?算乜嘢功能組別呢?佢地同社會脫節了,選乜呢?

這些冇事找事的人,我見到就是想打!

自由行 說...

最神奇就是這些上訴人的背後很多時有一班在 "教路", 真是居心叵測 x 2

Ebenezer 說...

即使在國內,也有所謂"專款專用"、"收支兩條綫”等的預防及反腐敗觀念。

將寬免的租金與差餉折現,挪作別用,變成額外的現金收入,本身已經有舞弊之疑,今高院法官竟然反加提倡,香港的法官水平,不禁令人冒冷汗!

L L 說...

意小行:

教路,攪屎棍,哩班食飽飯無矢拉的賤人優為之。




Eben:

很的到的分析呀!香港法官都來自律師,而有良心的律師實在太少,尤其打官司嗰啲,孿都會變直,死都要抝番生。無所不用其極慣了,任己意詮釋法律也慣了。這班藍血人借法律而目中無人也慣了,法官的質素怎樣,思過半矣!

C.M. 說...

施永青起首《法官不宜代訂社會政策》我甚是同意,但施的角度及理據則極待商榷。

雖未有研究判詞,但很懷疑施是以一己想法猜度法官理據,而非著重法官(從判詞所見)的法律理據。

L L 說...

據我印象,法官的理據是免租旨在利民紓困,那麼免去的租金能由綜援户所得,就合符以上精神。

問題是綜援户並非自己掏腰包交租,而是由社署恩恤代交租金,現在是一年交少一個月租,免的自然就是社署,沒有道理把免去的租金當作綜援户的生活津貼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