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智峯以帶罪之身竟然可以逃亡逍遙法外,批准其可以保釋離境的法官責無旁貸。法庭是一個機構,同其他機構一樣,要達致功能效益,而法庭的效益就是懲所應懲,判所應判,保持法律之彰顯。在不久前已有獲保釋者集體潛逃的前科,還輕率准予,如今又一次被待判者逃脫,就是機構功能的不彰與效益低下!
而且許智峯要求外訪參加氣候會議的口實非常牽強。作為一個區議員,氣候同區本事務根本拉不上任何對等關係。你能想象區議員去討論保持全球氣溫不升高於兩度,又或者中西區的氣候特點與減排方案嗎?
若許智峯還是立會議員,說參加氣候會議,尤可說也,因為那是涉及全港的事。法官怎麽不能作此思考?繼後政壇,傳媒同所謂的 KOL 都沒有指出其理由之荒謬處,可見特區官員與政治人物水平之低!
回歸廿三年,政治失效,司法不嚴,被漢奸黃人予取予攜,怎會無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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